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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如意 - 教務組 | 2025-10-29 | 點閱數: 41

為規範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學校實施學習評量,應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之課程目標命題;其命題參考其他資料者,應進行轉化,不得原文照錄」及同點第 3 項規定:「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三、依上開實施要點規定,各校應訂定命題及審題機制,並於校網公告之;為使各校有所依循,本局特訂旨揭作業規範(範例)供貴校參酌運用,請貴校據以落實,以維護定期評量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