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落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630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影本各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三、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案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